加强《条例》制度配套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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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3-3166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9日 16:59:16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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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推进行政法治征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如何加强《条例》的制度配套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从而把《条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是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次《条例》修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11年后首次修订,江苏省参与了《条例》修订的部分基础论证工作,我们感到,新修订的《条例》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现代法治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体现新时代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新《条例》应时而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重新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翻新篇,开新路,为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制度保障。

紧扣实践之问。总结梳理条例施行11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直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作出明确回答。比如,修正“信息公开制度是又一维权渠道”的偏差,回归建设法治政府的本源;对反映突出的滥用申请行为进行规制等。特别是将很多行之有效的实际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制度设计更加具有操作性、实效性。

统筹世界经验和中国特色两个视野。深入考察世界范围信息公开法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参考80余个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以此确立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框架、基本规则和程序环节等,塑造“国际姿态”。同时,坚持以我为主,在工作体系设置、主动公开制度运用、豁免条款设定等方面,充分考虑现实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方案。

凸显现代立法理念。针对行政机关各自引用“政府信息”概念拒绝公开信息,从而引发大量纠纷的问题,新《条例》跳出这一思路,划定不予公开范围,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针对行政机关以“谁制作、谁公开”为由拒绝公开,新《条例》做出“谁收到申请、谁负责公开”创新性规定,从制度上消除政府部门互相推诿、申请人多头跑路的弊端,展现了科学立法、客观立法、人本立法的新理念。

新《条例》颁布施行,构建起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光有好制度是不够的,还要加强制度配套,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丰富程序规范,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让《条例》释放应有的制度力量。根据新《条例》规定,《条例》制度配套的核心要义有以下几条。

第一,确定负有法定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在庞大的政府机关体系内,是不是所有的政府机关都要承担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这次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强调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这三条标准,抓紧划定本级政府负有法定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范围,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

第二,深化细化主动公开制度。新《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15类共性的、基础性的信息。根据规定,除了公布统一适用的共性主动公开内容外,还要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制定工作,统一把握主动公开范围、进度和格式等,最大限度规范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行为。

第三,制定统一的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新《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应当全国统一使用。特别是其中的依申请公开制度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规定具体明确,为行政机关执行《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不宜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依申请公开配套规定,这样将可能导致内容与《条例》高度雷同,或者可能存在与《条例》不同的内容,从而违反上位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而言,制度配套的着力点,应放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内部工作制度上,以全链条的对内管理规范,支撑《条例》良性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进一步增强制度落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