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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蔬字〔2009〕13号关于印发《市蔬菜工作信息宣传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 2009-04-10     |     [      ]

十政蔬字〔2009〕13号

市政府蔬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蔬菜工作信息宣传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蔬菜办公室,办机关各科、所属各单位:

《市蔬菜工作信息宣传奖励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市蔬菜工作信息宣传奖励办法》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市蔬菜工作信息宣传奖励办法

为全面提升全市蔬菜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大对蔬菜产业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宣传、推介蔬菜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全市蔬菜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基本任务

市蔬菜办生产技术科、市场信息科每月应完成不少于2篇的信息稿件撰写任务,项目管理科及所属各单位每月应完成不少于1篇的撰稿任务;秘书科每月至少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及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稿件4篇以上。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各县市区蔬菜办、市蔬菜办系统干部职工原创作品的作者。其中市蔬菜办机关除报账员、驾驶员以外的干部职工应完成基本信息撰写任务,超过部分实行奖励。

三、奖励范围

在国家、省、市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网站、各种内参等大众传媒上发表的与全市蔬菜工作相关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文字、图片、音像等原创作品,其中文字作品包括工作简报、通讯报道、经验总结、调查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奖励标准

(一)报纸类。在国家、省、市级报纸上发表的作品,500字以内的分别奖励600元、200元、50元;500字以上分别奖励800元、400元、100元;在头版头条上发表的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200元。在刊物、大学学报、新华社内参和内部参阅件上发表的作品按报纸类标准予以奖励。

(二)电视类。在中央、省、市电视台播出的稿件,每条分别奖励作者300元、200元、100元。

(三)广播类。在中央、省、市电台播出的稿件,每条分别奖励作者200元、100元、20元。

(四)网络类。在国家、省、市权威网络媒体发稿的,500字以上分别奖励80元、60元、30元;500字以内分别奖励60元、40元、20元。

(五)杂志类。被国家、省、市级杂志采用的,信息通讯类分别奖励100元、80元、60元,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经验总结类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

(六)内部刊物类。被省、市“两办”信息刊物采用的,分别奖励100元、20元。被省、市级农办、农业、科技等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分别奖励作者80元、10元。

(七)本单位简报、网站采用的,500字以内的奖励5元,500字的以上奖励10元。

征文获奖的,不论级别,给予配套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五、奖励要求

1、作品发表或获奖后,作者应将作品的题目、发表期刊号、发表日期、发表件复印件、稿费单、获奖证书等依据及时送交秘书科确认登记核实。电视新闻、广播必须在播出前向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报告并告知秘书科,月末以用稿通知书为依据进行登记。秘书科每个季度核对一次,半年兑现一次奖励。

2、所有奖励只按篇(条、幅、部)计奖,不计作者人数,署名多位作者的,奖金由署名前位的作者负责分配,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采用,奖励就高不就低。作品重播或转载,不另计奖。

3、信息宣传要做到客观、真实、及时、准确,不能捏造事实,搞虚假宣传,一旦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及全局性的、有重大影响的稿件要严格把关,按有关程序进行送审。

4、作者提供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原创的,若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消其奖励。对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季通报制度,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评先奖优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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