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及规章 > 相关政策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的通告

来源: 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 1998-09-01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蔬菜流通,繁荣市场,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维护社会稳定和蔬菜运输秩序,推动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发[1997]22号和鄂政发[1996]7号文件精神,按照“畅通、有序、规范”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铁路、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蔬菜运输,积极主动建立“绿色通道”。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市内外国有、集体、个体运输蔬菜车辆随意设卡,乱收费,滥罚款。
  二、不得随意扣压运菜车辆。有关部门若发现有违规的运菜车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肇事的除外),要一律先记录、放行,然后照章处理。
  三、对进出我市的机动运菜车辆,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制发工作,由蔬菜办公室牵头,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发证由市蔬菜办负责。各级有关部门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机动运菜车辆,要保证其在城区(镇)主、干道上畅通无阻;对进出十堰城区的非机动运菜车辆,实行“限时”通行,允许其早上6:30以前和晚上20:00以后在城区主、干道上行驶。
  四、进出我市整车运菜车辆,一律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五、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蔬菜流通。支持本市蔬菜产区集体组织和菜农进城建立蔬菜直销点,在十堰城区百二河河道已开设的市场内划出一定范围作为直销区。从事蔬菜经营的集体组织和菜农,在直销区内销售蔬菜,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卫生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缴。积极探索蔬菜产销直挂、直配等多种营销方式,减少流通环节,提高运转效率。
  六、坚决打击车匪路霸、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蔬菜运输和销售经营者要自觉接受交通、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蔬菜销售经营者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允许乱摆摊点,自觉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规范市场行为。
  此通告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

通知公告
供求信息
实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