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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设施蔬菜基地管理及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 本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日期: 2014-01-06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设施蔬菜基地管理及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9日

 
  十堰市设施蔬菜基地管理及保护办法


  
  为加强我市设施蔬菜基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城市蔬菜供应,确保基地设施长久发挥作用,根据《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6〕7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设施蔬菜基地”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资金补贴建设的、附着有生产服务设施的城镇常年蔬菜基地。设施是指附着在菜地之上的棚架、棚膜、灌溉设施、道路、电力设施及其他生产服务设施。
  二、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设施蔬菜基地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县(市、区)蔬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设施蔬菜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
  各级国土、农业、住建、财政、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设施蔬菜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建设设施蔬菜基地,落实好“菜篮子工程”负责制,提高本辖区蔬菜自给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四、设施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由市蔬菜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设施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并建设完毕,应设立保护标志。市蔬菜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立桩设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基地的生产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等所有权归投资方所有。市、县(市、区)蔬菜主管部门会同设施蔬菜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设施的正常运行行使监督管理权。设施基地面积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指定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六、经营设施蔬菜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将对设施的维护、维修等管护责任纳入其中;经营主体有变更时,该责任一并变更。管护责任期限与承包经营时间同步。
  管护责任包括:对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检修,以保证其适用状态;监护设施不遭人为的挪用、拆除、毁损等;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施损毁、变形或垮塌等情况发生时,及时统计核实受损情况,并将情况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制度,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
  八、各级蔬菜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对蔬菜生产经营户进行定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科学种植水平。
  九、设施蔬菜基地必须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征用、占用或弃毁。
  确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占用设施蔬菜基地的,必须经市、县(市、区)蔬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用地等手续。
  因征用蔬菜基地或从事其他活动而占用、拆除、损坏蔬菜基地生产服务设施的,应予补偿。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中介组织予以科学评估后确定。补偿未足额到位前,其生产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征占用蔬菜基地,必须予以补建。征用1亩设施菜地,必须补建1.5亩,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不得在设施蔬菜基地内从事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活动。
  十、征用城市规划区域内设施蔬菜基地,征地单位必须缴纳新基地开发建设基金。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土部门凭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缴款凭证办理用地手续。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全部存入财政部门专用帐户,由蔬菜生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土地等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资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及蔬菜科技开发事业,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十一、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可并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由蔬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所使用的农药,可并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蔬菜基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五、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蔬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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