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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规〔2014〕2号

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文件及解读

来源: 湖北农业信息网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5-02-09     |     [      ]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办):
  
  根据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农业(经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结合实际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


  
  湖北省农业厅
  
  2014年7月4日


  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家庭农场是在同行业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遵循主体自愿、择优推荐、动态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制定创建标准,组织评审认定,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和择优推荐活动,具体工作由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资质。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科技水平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为主的相应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三)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从事其他农产品种植或养殖的,达到县级以上农业(经管)部门文件规定要求。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经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四)生产设施配套。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实现机械化,或者接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
  
  (五)管理制度完善。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质量全程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六)综合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居于全省同行业或者本地区家庭农场前列,家庭农场年纯收入20万元以上,其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实现清洁、绿色、环保、循环生产。农场的发展有较好的传承性、可持续性。
  
  第六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农场经营者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或科技示范户等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
  
  (五)生产设施用房,农业机械证明材料;
  
  (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被市县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件;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市县农业(经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市县农业(经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送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复审后报省农业厅。
  
  第八条 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遴选合格名单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并在湖北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授予“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生产等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农业(经管)部门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每年对照标准复查一次,市州农业(经管)部门汇总县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上报省农业厅。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不善,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引领作用,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农业(经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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