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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

日期: 2017-05-18 12:07:00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省委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厅级巡视专员。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工作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本组巡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落实省委组织部配合巡视工作的具体事宜,反馈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督办有关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在巡视机构工作3年,并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调整和轮岗交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征求有关巡视组意见后综合提出建议,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省委巡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省委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省委各巡视组成立党支部,一般由相对固定的副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省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进行宣传动员,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及廉洁情况,应当形成专题材料,客观反映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发现的问题属前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可向时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对行业和领域的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有关专项问题后,应当及时办理,涉嫌违纪违法和需要追责问责的,及时按规定处理,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整改督查,建立整改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采取回访督查、专项检查、约谈督办等方式,运用听汇报、对台账、抽查核实等方法,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各级党组织及考评部门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落实有关机关和单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为省委巡视组发现问题提供业务支持,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各级宣传部门应当配合省委巡视机构,加强对巡视工作的宣传,研判处置涉巡舆情;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按规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调查、关注督办、法律咨询等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为省委巡视组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各级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处理移交信访件。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四十六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鄂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蔬菜办_管理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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